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二万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下的奖励,并予以表彰。奖金从排污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