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并缴纳环境噪声污染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