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征求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会议结束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传达会议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