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四章 安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保证第一次就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必须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