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