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一 ) 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 二 ) 物业管理合同;
( 三 ) 旅游合同;
( 四 )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 五 ) 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 六 ) 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 七 ) 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 八 ) 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营者采用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或者单位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者不再重复备案,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修改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