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