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优抚和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