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