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