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