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