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