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