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在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律师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的主要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