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应当依法给予律师出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