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应当依法给予律师出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