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