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收取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应当按国家规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