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土法炼砷、炼矾、炼硫磺。

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从事炼焦、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漂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