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采和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必须综合治理,对破坏的地貌应当整治,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