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师住房面积标准比照本市国家公务员

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对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适当放宽申购条件,保证教师优先申购,并按照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八十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百分之七十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