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教师工资收入应当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百分之十。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