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实行试用期培训制度,未参加试用期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能转正定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