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在自治州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兼顾地方利益,作出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安排,照顾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矿山企业(含选、冶、加工企业)招收员工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