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并做好服务工作。

自治州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