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度勘查工作量。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年检、延续、变更等相关手续。

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非法探(采)坑道,不得列入探矿权人勘查投入成本。

禁止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