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