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和资金的;

(二)在与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压制发明创造,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五)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干扰依法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