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二条有效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对在本省工作做出贡献的省外、境外专家、学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