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有效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办、兴办各种技术经济实体,也可以受聘于有关单位,并取得合理报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