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条有效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履行参加国家和本省现代化建设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