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