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协助代表及时总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表个人或小组也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