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