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商品量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样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