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商品量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样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