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依法经过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不得制造未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