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