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资产审计的,由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