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