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公民依法从事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演出、展览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