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朝鲜族文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设立自治州政府级的文学艺术专项奖,定期举行评奖活动,奖励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