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第二章 创作与研究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朝鲜族的书法、绘画、版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