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