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Chapter 6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Article 50Amended相关企业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