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