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挖砂、采石、建窑、建坟、取土、垃圾处理等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