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国有农、林、牧、渔场、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水利管理等单位,利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不得自批自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