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划拨土地内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者保留划拨方式。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翻建、改建、扩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