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从业资质和资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