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